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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楚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787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民终1840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9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一、被告史伟铭、彭传武、湖北楚云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清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231400.83元,下欠原告借款利息16410.95元、罚息285852.62元,合计2533664.4元,并以2533664.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含本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我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含罚息); 二、被告史伟铭、彭传武、湖北楚云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因本案诉讼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被告史伟铭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3次)、鉴定费2000元,合计3598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承担2000元,被告史伟铭、彭传武、湖北楚云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3983元,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清结。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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