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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卫公罚〔202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依法查明:一、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在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江桥路70号二楼的青田县水电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枕巾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二、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百元(¥5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或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8
    决定机关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