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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卫放罚〔2019〕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求精路888号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A.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在未按照规定对戴某某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情况下,安排其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危害的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B.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9月16日,在未按照规定对柳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安排其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危害的X射线影像拍片工作;上述A、B行为,均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整(¥1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2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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