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19〕0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求精路888号的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求精路888号的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9年5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0
    决定机关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