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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增工商处字[2018]1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飞肯摩托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37182830U;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石滩镇新城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凯;注册资本:壹亿伍仟陆佰捌拾陆万贰仟柒佰肆拾伍元整;成立日期:2002年06月12日;营业期限:2002年06月1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商标注册情况:商标:“SCR”;注册号:1294456;注册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人地址:日本东京都港区南青山2丁目1-1;国际分类号:12;商品/服务:车辆;……摩托车……;专用权期限:200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商标:“Joying”;注册号:5372398;注册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人地址: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2-1-1;国际分类号:12;商品/服务:……摩托车……;专用权期限: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2018年8月22日,根据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本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Joying”标识的摩托车(型号:FK125T-5A)2台,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经“SCR”及“Joying”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从摩托车标识店(情况不详)购进“SCR100”、“@SCR100”及“@Joying”标识,自2017年6月起开始生产标有“SCR100”、“@SCR100”及“@Joying”标识的摩托车。至2018年8月22日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实际生产了标有“SCR100”标识的摩托车(型号:FK100T-3A)9台、标有“@SCR100”标识的摩托车(型号:FK100T-3A)2台及标有“@Joying”标识的摩托车(型号:FK125T-5A)5台,上述摩托车共销售了14台,剩下2台标有“@Joying”标识的摩托车(型号:FK125T-5A)尚未销售被本局现场扣押,具体情况如下:    生产了标有“SCR100”标识的摩托车(型号:FK100T-3A)9台,以300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广州富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了标有“@Joying”标识的摩托车(型号:FK125T-5A)5台,其中3台以251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广州富绅贸易有限公司,剩下2台尚未销售被本局现场扣押。    生产了标有“@SCR100”标识的摩托车(型号:FK100T-3A)2台,以2180元/台销售给佛冈县汤塘镇鸿达摩托车经销部。根据已查明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43910元(违法经营额=销售价格×生产加工数量)。    当事人未经“SCR”及“Joying”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摩托车上使用了“SCR100”、“@SCR100”及“@Joying”标识,上述标识与注册商标“SCR”及“Joying”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摩托车)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近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函及附件1份(共27页);2、注册商标“SCR”及“Joying”的商标档案各1份;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4、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5、2018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现场相片13张;6、广州市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卷材料1份(含请求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共55页);7、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卷材料1份(含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共24页);8、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及2018年11月9日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各1份。    2018年1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经“SCR”及“Joying”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标有“SCR100”、“@SCR100”及“@Joying”标识的摩托车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了“SCR”及“Joying”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8
    决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