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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2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中山东路81号的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7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0
    决定机关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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