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4****3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执75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6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797959.45元并支付相应欠息【(1)利息:以本金7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6.96%计算,以本金7797959.4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6.96%计算;(2)罚息:以本金7797959.4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3)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6.96%计算,在借款到期后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2310961)。二、被告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陈春华、沈向军对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果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及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被告陈春华、沈向军提供抵押的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中山北路777号401的房产及土地[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1634号、吴押他项(2014)第01681号]、被告陈春华、沈向军提供抵押的位于天域花园7幢1101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园区字第00260135号]、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第00260137号]、被告华诚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松陵镇八坼镇北新街的房产及土地[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1635号、吴押他项(2014)第01680号]、被告华诚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B06B、B06B、F19、D10、M13、D10、B06A、M39、M02、M23、D11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4071号、第00204072号、第00204073号、第00204074号、第00204075号、第00204076号、第00204077号、第00204078号、第00204079号、第00204080号、第0020408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分别在155万元、222万元、256万元、219万元、5万元、183万元、53.9万元、60.9万元、126.7万元、78.4万元、33.6万元、78.4万元、52.5万元、24.5万元、40.6万元、21.7万元、124.6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五、驳回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3560元,由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陈春华、沈向军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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