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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3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4173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3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编号为8916201928055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截至2020年4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0279.66元,合计人民币9060279.66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止,以结欠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以及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每季末20日结算的以欠付各期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复利,于2020年5月6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二、被告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5000元。(以上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授信业务还款资金暂挂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账号:89160133150002201)三、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吴江鑫隆发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翁清拔、颜美银、翁清爽、蔡雅清对被告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上述债务以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28元,由被告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5月6日直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4退回。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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