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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3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1711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2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7017450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7年2月24日的欠息合计1701711.09元。自2017年2月25日起的欠息:1、本金为650万元的借款,以6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8%计算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以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8%计收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金900万元的借款,以8967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以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收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金850万元的借款,以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以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收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金500万元的借款,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6%计算利息,并以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8.49%计算复利;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罚息,并以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收复利;5、本金730万元的借款,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以7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6%计算利息,并以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8.49%计算复利;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罚息,并以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收复利;6、本金1075万元的借款,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以10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6%计算利息,并以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8.49%计算复利;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罚息,并以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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