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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3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4790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1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145039.01元、罚息1699327.5元、复利18959.14元及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欠款本息13145039.01元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15326元;三、被告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黄锡坚、钟映如、黄志向、翁清拔、颜美银对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江粤东锦华实业有限公司所质押的应收账款(详见清单)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77元,由被告东茂纺织、潮盛制版、锦华实业、志向控股、东茂房产、福兴织造、黄锡坚、钟映如、黄志向、翁清拔、颜美银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13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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