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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诚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1109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3民初142号
    案号 (2017)苏1203执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曹青松与被告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5年9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曹青松购房款5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被告泰州市恒元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曹青松支付律师费41000元; 三、驳回原告曹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0元,减半收取为579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560元,由原告负担560元,被告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8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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