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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133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11847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鸠江区雁山酒水经营部货款1849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芜湖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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