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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自规[2021]第200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7^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从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张乐村处非法占用土地建道路。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6596.9平方米。截止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建成。经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科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可调整坑塘水面6596.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张乐村处非法占用的6596.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该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6596.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3193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屠建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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