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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自规[2021]第200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从2020年7月开始,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张乐村处非法占用土地建道路。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2939.4平方米。截止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完工。经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科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耕地1110.6平方米、可调整坑塘水面1205平方米、坑塘水面379.2平方米、沟渠228.4平方米、建设用地16.2平方米。其中11.4平方米土地(耕地0.1平方米、建设用地11.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28平方米土地(耕地1110.5平方米、可调整坑塘水面1205平方米、坑塘水面379.2平方米、沟渠228.4平方米、建设用地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张乐村处非法占用的2939.4平方米土地;二、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29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11.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3元;对非法占用2928.1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856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86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屠建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