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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恒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MA****MQ5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2民初15726号
    案号 (2022)皖1202执1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21
    发布日期 2022-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邹志伟与被告阜阳市恒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安徽恒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订购汽车合同》;二、被告阜阳市恒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志伟购车首付款42800元、原告邹志伟已付的按揭购车贷款本息91074.96元,合计133874.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3874.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阜阳市恒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志伟车辆保险费6511.4元、车辆购置税17842.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6.5元(已减半),由被告阜阳市恒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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