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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双流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4月开始擅自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奥莱金街1号楼四楼浇筑混凝土楼板进行房屋隔层(分为六处),于2021年5月29日16时0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查处。当事人原打算引入IMAX影厅,后实际招商中2号至7号厅为普通影厅,应电影院放映要求进行隔层。查处时,当事人对此处四楼的2号至7号电影放映厅浇筑混凝土板进行隔层,并在四楼西北侧自动扶梯上方也建造了一处混凝土板进行隔层,具体面积为:①2号厅隔层面积170㎡,②3号厅隔层面积165㎡,③4号厅隔层面积165㎡,④7号厅隔层面积102㎡;⑤5号厅、6号厅和两个厅之间联通走廊组成一处正方形,该处隔层面积100㎡;⑥扶梯上方混凝土板隔层面积1209㎡(不规则形)。至查处时均已浇筑完成,自动扶梯上方处隔层仍空置中,其余6个影厅上方隔层已用砌块封闭,无法进入。此处四楼以上总层高为15m,其中5号、6号厅在梁底净高10.5m处分隔,梁高1m,剩余上方高度3.5m;2号、3号、4号、7号厅在梁底净高9m处进行分隔,梁高1m,上方剩余高度5m;扶梯上方在梁底净高9m处分隔,扣除梁高、结构层后,上方剩余高度4.6m,当事人隔层后增加建筑面积共计1911㎡。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反馈的《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认定(审核)意见联系函》,认定意见:原房屋已规划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于2021年9月23日14时25分复查,当事人该处违法建(构)筑物未进行拆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1911㎡的6处隔层)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