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朝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花金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70****62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3民初3538号 |
案号 | (2017)苏0303执4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日期 | 2017-03-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州朝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少东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44万元(借期内利息),2015年1月16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以80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的利率计算利息及违约罚金至本判决生效后确认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28元,减半收取52264元,由被告徐州朝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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