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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淑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303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84377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5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8,374.34元;   二、被告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29日止的逾期利息13,083.60元,以及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全部应付未付租金48,374.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元;   四、被告刘淑侠对被告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淑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被告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淑侠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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