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淑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8303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2民初1491号 |
案号 | (2017)苏0102执4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淑侠、高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632411.1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7275.16元,罚息为91365.1元,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2.9%计算),另支付律师代理费48000元; 二、被告刘洋、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海达车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淑侠依据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540元,由被告刘淑侠、高枫、刘洋、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海达车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94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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