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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天源嘉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816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3民初2878号
    案号 (2017)冀02执4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天源嘉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天文借款本金人民币1455万元。并以85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 二、被告李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7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天源嘉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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