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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155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02民初372号
    案号 (2018)冀1002执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9-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会所租赁协议》; 二、被告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租金228787.49元,扣除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租金128787.49元,并支付滞纳金68636.25元。 三、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7元,由被告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2124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2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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