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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983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4359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建峰偿付原告盐城市农业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及诉讼代理费50万元,并以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从2014年8月29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年息12%承担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4%承担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建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5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建峰、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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