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2355****36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3民初5773号 |
案号 | (2020)皖1323执12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安徽灵璧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38720.19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9年6月2日之前利息为41407.84元,自2019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09%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至10月(共5个月)每月20日之前偿3还借款本金20000元,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徐咏芳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徐咏芳自愿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三、如两被告没有按照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尚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1元,由被告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徐咏芳承担。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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