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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46****24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8340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足生劳务工资47.3万元,并从2019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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