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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00067****43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仲字第855号
    案号 (2017)渝05执1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31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渝仲字第855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以月利率1.1%为标准,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65%为标准,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2、被申请人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履行本裁决确定的债务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抵押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C******5616)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杨丹对被申请人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方位内,向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仲裁费93786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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