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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H7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16375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日期 2022-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9602167】。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截至2021年8月12日的混凝土、砂浆货款16258201.44元、逾期付款损失522217.6元及律师费60万元:-合计17380419.04元。现原告同意收取混凝土、砂浆货款16258201.4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65015.63元,该款被告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865015.63元(即砂浆货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65015.63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590261元,余款即混凝土货款10667940.44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二、若被告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就此了结;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17380419.04元扣减被告已支付款项的余额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被应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13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31305元,减半收取65652.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42021年9月9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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