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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晟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Y5EW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6130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1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市大鼎爱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405000元及违约金(以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张芒、张琬琇、李宏国、吉林市晟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市大鼎爱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张芒、张琬琇、李宏国、吉林市晟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向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大鼎爱医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11020元,由被告吉林市大鼎爱医院有限公司、张芒、张琬琇、李宏国、吉林市晟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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