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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博锐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733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博民二初字第00143号
    案号 (2019)豫0802执1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爱县月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博爱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焦作市辉腾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博爱县贝斯特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博锐斯科技有限公司、买联合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焦作市辉腾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博爱县贝斯特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博锐斯科技有限公司、买联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博爱县月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博爱县月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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