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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麒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桂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MF8Y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02民初4075号
    案号 (2017)苏0402执2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8-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江苏麒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新文于2016年7月8日签订的《联合发起人合作协议》。 二、江苏麒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新文设备押金30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江苏麒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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