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化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2171****53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民终1056号 |
案号 | (2018)皖0422执1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日期 | 2018-05-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驳回原告汪传俊对被告史大志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汪传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原告汪传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摩托车损失2000元,以及2015年12月6日以后产生的医疗费83090.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20元、营养费12420元、交通费3000元,计112930.8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3056.83元,由李旭赔偿56594.77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赔偿汪传俊23056.83元”; 三、变更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对李旭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李旭赔偿汪传俊84866.02元,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汪传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