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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丰县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378****15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23民初558号
    案号 (2020)赣1023执恢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丰县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960万元及利息——1、90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11.52﹪计算;从2015年9月22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5﹪,计算至还清欠款日止;2、6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6年1月27日止,按年利率11.52﹪计算;从2016年1月28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5﹪,计算至还清欠款日止; 二、原告就被告尧小民、刘国华用以抵押担保的58宗林地(详见附表),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尧小民、刘国华有权向被告南丰县恒盛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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