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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348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1540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4
    发布日期 2017-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方兵55万元,并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姜方兵支付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方兵支付律师费62800元; 四、被告卢亨齐上述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姜方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505元,由原告姜方兵负担4325元,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卢亨齐负担10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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