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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348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民初字第01839号
    案号 (2017)川01执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日期 2018-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大旗盛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6‰从2014年6月18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8日,按照月利率8‰从2014年12月19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从2015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的利息产生的复息按照月利率8.4‰从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产生的复息按照月利率12‰从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大旗盛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24万元; 三、如成都大旗盛鑫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A、B、C座连体4层整层房屋(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156232号、他项权证:榕房他证TR字第1363932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卢磊、李薇、罗杰、陈琪对成都大旗盛鑫贸易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卢磊、李薇、罗杰、陈琪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大旗盛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15846.75元,由大旗盛鑫公司、胜帅公司、火山岩公司、卢磊、李薇、罗杰、陈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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