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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348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锦江执字第01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4
    发布日期 2016-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旗飞扬实业有限公司、卢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巴足五支莫欠款(借款)230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巴足五支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旗飞扬实业有限公司、卢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58元,由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旗飞扬实业有限公司、卢磊负担27600元,告巴足五支莫负担6358元。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旗飞扬实业有限公司、卢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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