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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0055****0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7241号
    案号 (2019)皖1302执3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宿州市开发区新升物资供应站支付钢材货物价款1,067,280元,以钢材货物价款1,067,280元为基数,按照违约金比率5%,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宿州市开发区新升物资供应站支付违约金53,364元;以钢材货物价款1,067,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宿州市开发区新升物资供应站支付自2014年02月01日始至支付钢材货物价款完毕之日时止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被告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对该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二、驳回原告宿州市开发区新升物资供应站对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宿州市开发区新升物资供应站对被告吴德坤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0元,原告宿州市开发区新升物资供应站负担2190元,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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