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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公(消)行罚决字〔2017〕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丽阳路9号2幢1号102的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慰尔)厂房里一防火门被拆除,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2017年9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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