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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6****909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5民初2243号
    案号 (2021)晋0105执1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闫丽源与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之间于2006年12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继续履行; 二、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丽源截至2020年4月30日所拖欠的租金180509.88元; 三、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丽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月均从次月1日开始计算、至次月1日所拖欠的租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天、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0天、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闫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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