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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498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执字第868号
    案号 (2019)赣0103执恢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19-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如被告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则拍卖被告胡锴、程淑梅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12栋B座房屋(房屋房产权证:洪房权证湖字第406754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告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辉、赵清春、李冬秀、罗瑛、唐斌、涂雪强、胡锴、程淑梅对上述第一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770元。由被告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辉、赵清春、李冬秀、罗瑛、唐斌、涂雪强、胡锴、程淑梅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经办机构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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