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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冬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498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洲民初字第105号
    案号 (2016)赣0102执2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2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谢露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借款250万元,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斌、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谢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唐辉、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斌、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90元,由被告唐辉、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斌、江西省伟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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