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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冬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498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780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780号
    案号 (2016)赣01执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3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其截至2014年9月5日的利息73535.18元,借款本金600万元自2014年9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仁新铜业有限公司、南昌德顺贸易有限公司、李冬秀、唐长根、唐辉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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