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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达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冬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498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红民初字第545号(2014)东红民初字第545号
    案号 (2016)赣0102执6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6月30日,利息及罚息421163.6元、复利21521.9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400万元为计算,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453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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