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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慧能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00MA****GB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781民初1109号
    案号 (2021)川0781执恢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四川慧能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江油盈和商贸有限公司欠款255569.91元;二、驳回原告江油盈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损失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慧能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97元(本诉受理费2567元、反诉受理费2330元),由被告四川慧能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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