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335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03民初2698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2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495416.68元、复利7635.36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对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七里沟汽配城二期工程2#-103[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84899号]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的债务,如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如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清偿;三、被告徐州市海荧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宝俊、曲向丽、李华、唐志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15元,减半收取为72157.5元,保全费5000第11页元,合计77157.5元,由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徐州市海荧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宝俊、曲向丽、李华、唐志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