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79****508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2民初2452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42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万元以及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原告银行还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二、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七里沟汽配城二期工程1#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编号为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890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三、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华、李宝俊对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6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00元,减半收取10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900元,由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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