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79****508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03民初737号 |
案号 | (2021)苏0303执6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15816834.7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到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借8款合同》、《借据》约定标准计算,最终欠款金额以原告银行电脑系统出具的记账单据记载为准)。二、被告李华、被告唐志敏、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本市七里沟徐州汽配城14号楼108、111-114,16号楼101-116的抵押房地产申请拍卖、变卖等处分并就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3893元,被告汽配城(中国)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华、唐志敏连带负担125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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