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远能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2908****12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23877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32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彭华明向原告广州智造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计算方式为:700万元(1+8%)(n为投资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止之间的年数,其中不满一年的按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时的实际天数折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彭华明向原告广州智造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20000元、保险费8550元、评估费用12000元、公证费3350元;三、被告彭华明不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九江远能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6583001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59.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彭华明负担,被告九江远能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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