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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兴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099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84号
    案号 (2015)石高执字第00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8
    发布日期 2015-10-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高志榜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634840元,并给付本金2000000元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月利率1.87%计算; 二、被告刘兴华、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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