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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门峡市雪莲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22168****53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3093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恢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市雪莲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金亚小麦款335 289元,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小麦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杨万林对上述第一项小麦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329元,减半收取计3 164.5元,由被告三门峡市雪莲面业有限公司、杨万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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