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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贺州市十月天使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2MA****QU5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338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西贺州市十月天使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钟思服务费13148元及未消费的产后康复项目费用18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149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市十月天使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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