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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农(饲料)罚〔202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3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饲料货值金额925元,不足1万元。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产品、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饲料,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0元;2.没收宠物配合饲料猫粮(ORIJEN六种鱼猫饲料)2袋;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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